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
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
1、罪体
行为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这里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国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逾期拒不归队。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罪责
逃离部队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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