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深夜,呼和浩特僻静的民族商场天桥上,两名戴口罩的男子尾随单身男女,随后掏出一把手枪指向对方……这不是电影里的镜头,而是最近发生在呼和浩特的一起抢劫案。3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获悉,在警方的严查布控之下,两名持“枪”抢劫男子被成功抓捕归案。
下旬,回民分局刑警大队相继接到两起报警,受害人称其在中山西路民族商场天桥上被两名年轻蒙面男子持“枪”、刀和棍棒拦路抢劫,被抢财物有苹果手机和现金,涉案价值18000余元。
案发后,警方立即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为早日破案,民警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最终将20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平和17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明抓获。
经讯问,二人对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明交代,他和李某平认识两年,双方家长都在外打工,疏于对他们的管理,两人经常一起吃喝玩乐,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看到同龄人穿品牌,花钱出手阔绰,再想到父母每月给的零花钱,王某明心里十分嫉妒,于是就向李某平取经如何挣钱。
“抢劫来钱最快!”面对李某平提出的“发财经”,王某明起初还犹豫不决,但由于手头紧张,就同意了李某平的想法。随后,李某平购买了一把仿真玩具手枪,一把折叠刀和两根木棍等作案工具,开始进行抢劫。
据了解,作案前,二人提前来到民族商场天桥易于躲藏隐蔽的角落,寻找单身男女或情侣为目标。等到凌晨时分,二人蒙面后在桥上尾随或拦路受害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枪”和刀棍后,采用威胁的方法将受害人劫持到偏僻处,开始索要钱财。得逞后,火速逃离现场。
据李某平交代,为了讨好女朋友,让她能吃好穿好,自己就铤而走险。而为了抢劫能保险成功,就想起买了人人都会害怕的“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解读】
《刑法》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上抢劫的行为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规定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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