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已持有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经办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服务人群:
符合申办条件的我区居民
数量限制:一人只可持有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种同一前往地的同类有效签注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商务签注20元,多次商务签注100元。
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以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际地址为准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冬季:10:00-14:0016:00-20:
00、夏季:9:30-13:3015:30-19:30
实际时间请以当地作息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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