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司机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引发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法官宣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13年5月,王某在绍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13年5月24日零时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投保期间,王某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其他财物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共计8万余元。
事后,王某就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的行为属于醉驾、故意犯罪,业务员在王某投保时,已通过口头形式就相应免责条款对王某进行告知,王某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无奈,王某起诉到越城区人民法院。
对于此案,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醉驾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虽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仍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说明,起到提示的义务。绍兴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含有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提供给王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提示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此,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某84810元。
对于此案,法官提醒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若有免责情况时,应该通过将这些条款加黑、加粗、扩大字号等方式让投保人引起注意,并尽到提醒、说明和明确告知的义务。而作为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合同相关免责条款,避免在出险时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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