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与出租车追尾,保险公司称,修车费不是此次交通事故所致而拒赔。近日,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近6万元。
据张先生诉称,2007年7月27日,他驾驶进口越野奔驰车,在昌平区立汤路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
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奔驰车发生修理费近6万元。后因保险公司拒赔,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的修车费用不是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当日的车辆照片及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可以确认奔驰车、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均有损坏。
保险公司称该事故不存在因而拒赔,有义务对此予以举证,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拒赔理由。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3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