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一、意外保险如何赔偿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二、交通意外保险理赔的材料有哪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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