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书面材料应保留原件或原件线索,因为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为复印件,无对应原件,且没有其他材料进行印证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通常是不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面材料包括借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还款付息凭证、担保手续、转账凭证等。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非常重要。采用手机、录音笔、闭路电视、电脑等工具进行的录音、录像也是比较有利的证据材料。
微信、QQ、支付宝等证据材料,通常作为补充材料出现,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都使用实名制,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所以不能仅凭微信、QQ、支付宝证明借贷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钱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确定无息借钱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还应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最后一点,就是付款付息凭证。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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