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
(2)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3)外地户籍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6)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7)在本市长期居住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照当期执行标准,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缴费卡内,否则将影响其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4月起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采取每年递增一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以办理业务时的缴费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也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首次参保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按2.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3.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
(1)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每年6月份应发实际退休费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比对划拨。
(2)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遇年龄调整划账比例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
(3)申报核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每年7月份核定。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至85周岁80元;86周岁至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9月-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8月-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7月-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7月-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76.08元/月,7月-2018年6月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89.2元/月,2018年6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310.28元/月。
在本市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2)本人或代办人持《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在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按核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3)本人或代办人于参保次月可以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医保局领取社会保障卡;
(4)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开通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功能。
具体资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参军/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出国留学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我市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2)本人或代办人持《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在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按核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3)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开通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功能。具体资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参军/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出国留学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达到退休条件或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1)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持《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2)未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持《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3)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具体资料如下:
(1)《退休审批表》;
(2)《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因就业、入学、户口迁移、服刑、领取失业金、转居民参保等原因,需停止参加本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停保业务,领取打印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单》。具体资料如下:
(1)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备案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入学人员:全日制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迁移人员: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服刑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的刑拘证明或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转居民参保人员:填写《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审批表》并加盖社区公章、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注销户口的,需停止参加本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退保业务,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保单》。具体资料如下:
(1)因死亡退保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出国定居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分期缓缴申请,于每月1日-15日到所属医保局进行审核,经复核后,可办理24个月分期缓缴,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缓缴缴费通知单》并签字。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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