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个别或部分人因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他参加盗窃者并不必然转化为抢劫罪,是否对其他参与作案的人均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需要考察各行为人之间的共谋内容,其他人对临时发生的暴力、威胁行为的态度等情况来具体分析判断:
(一)各行为人共谋作案时遇抓捕可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即各行为人事先明确约定,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如遇到抓捕、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予以抗拒;或者各行为人事先虽无明确约定,但均明知有人携带了匕首、砍刀、棍棒等犯罪工具,做好了两手准备,各人对遇到抓捕时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的可能性均心知肚明。在此种情况下,各行为人事先在主观上已经达成一致认识,如遇他人抓捕或被害人反抗,将互相帮助或联手反击。故当实际发生某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时,则所有参与作案的人均转化为抢劫罪。这是典型的共同转化犯罪。
(二)事先没有预谋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个别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其他行为人在事后才获悉,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是:个别行为人在未与其他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临时决定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而其他人当时并不知情,该行为人实际上属于行为过限,不能认定符合其他人的意志。即使把其他人事后参与分赃理解为对个别过限行为的追认,但其他人客观上并没有参与实施过限行为,其事后追认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对其按共犯处理,则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属于客观归责。
(三)各行为人事先仅约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未约定遇抓捕是否反抗,但作案中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对此,需要根据其他人在发现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时的表现来认定。如果其他人发现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均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则其他人也均转化为抢劫罪。
如果其他人没有参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时,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判断:
1、其他人发现各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抗手段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参与盗窃、诈骗或抢夺的,尽管其他人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但其行为表明其原有的盗窃犯意已经发生了改变,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抢劫犯意,在此种情形下继续在现场实施犯罪的人均应一体转化为抢劫罪。
2、其他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人属于实行过限,对其他反对或阻止者不应该以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其他人发现各别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未予制止便逃离现场的,表明其他人主观上对各别人的过限行为并未给予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亦未产生精神支持或鼓励,故对逃离现场的人仍应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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