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分别
时间:2023-07-05 20:54:54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如下: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人和受托人会产生哪些义务

(一)受托人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

(二)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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