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这一犯罪行为中的“多次”并未有着明显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其范围,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对于这个词汇的诠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大众会习惯性的将其定义为参与,甚至是实施三次及以上相同或者类似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执法机构通常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多次实施这类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严苛乃至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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