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法的定义
时间:2023-09-16 14:10:11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我 国 选 举 法 中 关 于 差 额 选 举 的 规 定

差额选举是一种选举方式,指在选举中,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情形。这种方式有利于选出更适合的候选人。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开始实行差额选举。这种方式有利于选出更适合的候选人。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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