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指导工作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的赔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险机构已有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的金额也超过140亿元,支付各种赔款超过7亿元。
二、医疗责任保险
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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