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不是亲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传统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如果一方隐瞒与抚养人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事实,导致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抚养人还可以主张返还支付的抚养费。
一、收养和寄养有何不同
1、收养和寄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而寄养就是把孩子托付给他人抚养。
2、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3、两者的后果不同。寄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因而也不会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抚养则使得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二、民法典非亲生子赔偿最高上限范围
民法典非亲生子赔偿最高上限范围是:
1、看是否构成欺诈式抚养,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女方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丈夫亲生,而采取欺诈手段,称为亲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2、非欺诈式抚养,即明知非亲生子女而愿意抚养,应认定为拟制血亲,无权主张返还抚养费。若构成欺诈式抚养,可要求返还抚养费,可视对精神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夫妻离婚后养子的继承权是否受影响
夫妻离婚后养子的继承权不会受影响,只要孩子是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当养子女被合法收养时,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消除,所以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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