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随后,该县级公安机关需要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然后批准其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随后,该县级公安机关需要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然后批准其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
【法律知识】监视居住期间,如何申请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享有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可以在执行机关批准或者批准执行机关指定的时间内离开住处,经过批准后,也可以申请指定居所。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原因和时间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被监视居住人询问,被监视居住人应当立即返回。
因此,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依法申请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但是,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并且在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前,应当将原因和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这是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也是确保监视居住工作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享有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的权利,但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前,需将原因和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这是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也是确保监视居住工作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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