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14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许可条件: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许可程序:受理\审批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0731-88878738
办理地点:长沙市公安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业务咨询电话:0731-88665249,csrkcrj@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盛乔0731-88878632
单位网址:http://www.hncsga.gov.cn
提交材料信息: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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