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可以考虑减少他/她应得的遗产份额。如果成年子女有赡养条件,但未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在老人去世后,对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被继承人过世时,如果他在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么一般是不能剥夺他/她继承权的。但可以考虑减少他/她应得的遗产份额。成年子女有赡养条件的,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在老人去世后,对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 据 民 法 典 , 赡 养 老 人 与 继 承 权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与继承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以户名代位给父母抽奖或者变相赠送父母财物。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公婆、岳父母间的关系,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因此,赡养老人与继承权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在赡养过程中,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以户名代位给父母抽奖或者变相赠送父母财物。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直至父母去世后满五年,期间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被继承人过世时,如果他在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通常是不能剥夺他/她继承权的。但可以考虑减少他/她应得的遗产份额。成年子女有赡养条件的,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在老人去世后,对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四十四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强调在赡养过程中,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以户名代位给父母抽奖或者变相赠送父母财物,同时也要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直至父母去世后满五年,期间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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