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损伤鉴定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时间:2023-11-23 05:42:09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遵循公安机关、价格事务所在损失价格鉴定方面进行操作。当事人应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7日。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车辆和物品的损失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保管;接着,经过检验和鉴定后,需委托价格事务所在损失价格鉴定方面进行操作。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如果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出书面申请和提起民事诉讼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车辆和物品的损失鉴定,应遵循公安机关、价格事务所在鉴定方面的操作步骤。当事人应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原则上,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出书面申请和提起民事诉讼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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