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意见书能当证据吗
起诉意见书,是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将侦査终结的案件移请检察机关的起诉部门审査,建议对被告人起诉的法律文书。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自侦查终结时都必须制作此文书。一般是一案一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请起诉数名犯罪嫌疑人的,和写一份文书,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制作。对共同犯罪中不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仍应当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说清楚,并注明对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
二、被告人看起诉意见书
目前而言,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起诉意见书属于国家机密,依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起诉意见书组成部分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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