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接获理赔申请之后,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理赔作业。若遇到需进行深入调查或鉴定等特殊情形,可适度将理赔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保险公司如在既定期间内无法顺利完成理赔事宜,被保险人则享有请求赔偿其逾期履行责任所产生的利息的权利。保险公司设定理赔时限的初衷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倘若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时间,不仅会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会损害自身的信誉度。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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