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不得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2个以上的公民的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伴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的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一、合伙企业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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