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收原件)
3、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已被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入户,并持迁出地公安户政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供)。(均收原件)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
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
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
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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