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一、货运托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
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二、公路运输合同客体是谁
法学理论中所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在民法典律关系中,一方通过获得这一对象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另一方则针对这一对象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必须有得以体现的载体,没有任何载体的权利义务只是虚拟的空中楼阁。因此,各科法学均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因此,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在法学上的含义等于客体。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有权取得某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而相对方则有义务交付这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因此,给付行为是客体或标的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中,客体与标的具有同一含义。合同客体和标的问题,学者观点各异。
客体、标的、标的物三个概念具有同一含义,其差别细微,主要是使用场合的不同,客体概念主要用于一般法律关系和民法债关系中,标的概念通常用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两个概念常不加区分。通说运输合同标的为劳务,即运输合同标的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及其行李包裹,而是运送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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