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内容需要符合的条件
承诺的内容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二、承诺迟延的含义
承诺迟延的含义:
1.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民法典》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成立的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成立的条件是:被害人自愿放弃某种合法权益,从而也就免除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在实践中,要注意不能望文生义的任意使用。行为人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也不意味着就不成为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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