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如若在其中书面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日期,则该届至日期自到期日开始计算,经过三年之久,便将失去法律上的追索期限即所谓的诉讼时效;
反之,若借款协议并未约定还款具体日期,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请求偿还债务,在此种情况下,自债权人催债之日的翌日起算,满三年之后,仍将丧失司法救济的申诉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形下,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期,欠债方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但这可能导致没有胜诉的权利。
当相关方在法定的申诉时效期满后仍旧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和处理。
案件受理后,如果面对另一方提出的关于申诉时效的抗辩,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能发现有终止、中断或延长的合理原因存在,那么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举等同于其自动放弃了这个权益,因此法院不可擅自认定并适用法定的申诉时效,而是应依法积极受理及支持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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