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规定
时间:2023-03-06 21:30:57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一、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它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法律解释内容有哪些?

应由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对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疾病、什么情况的精神病、传染病患者才可以不收押进行具体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应当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主要出发点。在确定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围时,应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相联系。对于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不大,不羁押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不大的,可以适当放宽不予收押的范围,以减轻看守所负担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医治疾病。对罪行较严重者和屡犯、惯犯,以及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克服困难,采取相应的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有类似规定,对于主观恶性极大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逮捕关押,看守所要对其给予积极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扶养 最新知识
针对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