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自1993年起,美国总统克林顿任命了一个信息基础设施组织来促进美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1994年,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提交了一份报告草稿(“绿皮书”),并在与各方广泛协商后,于1995年9月发表了其正式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俗称“白皮书”)。白皮书不仅是美国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恰当词汇,也是各种利益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因此,白皮书一再强调要维护用户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保证用户获得最广泛、最多样化的信息,又要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益和商业期望。此后,美国对互联网相关版权保护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目前,美国最大的视频网站已与**唱片公司、**音乐公司和**比亚广播公司达成内容许可和保护协议。美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来保护互联网版权,《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和软件是非法的;如果你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就要付费韩国在数字技术发展和版权环境变化的形势下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针对侵犯著作权数额大、作品在网络上非法传播等问题,中心根据网络上作品的不同类型,成立了不同的在线监测组。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体系;通过实施版权教育,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通过上述制度的运行,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全国范围内的著作权侵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项新条约,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次修订了《著作权法》,并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规定。这两次修改使日本著作权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项条约基本一致,日本电视台和其他相关行业正在加紧制定对策,以应对外国视频网站非法播放其电视剧和动画的行为。同时,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我国新发生3起网络著作权保护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调整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律,自1991年制定以来。当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对这一新生事物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1991年的著作权法明显滞后。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尤为突出。此外,中国的著作权法目前正在修订中。对这些网络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陈华诉陈华侵权案。《商业信息报》1994年8月28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是中国首例网络作品著作权案件。此案涉及一家报纸作为传统信息媒体,擅自在互联网个人主页转载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
1999年9月9日,北京**公司起诉四川宜宾**信息公司主页侵权,被称为“中国互联网侵权第一案”。法院判决复制该主页的被告侵犯著作权,即该主页拥有著作权
1999年9月18日,王蒙等6位作家对“北京**”网站侵权提起诉讼。本案涉及作品上网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互联科技公司败诉,说明作品上网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三起案件从不同方面反映了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范围,包括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含网络主页)著作权,新信息媒体工具网站侵犯传统作品著作权。当然,现实中,仍有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进行侵权。这些新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判例法在我国没有任何效力。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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