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注意点
时间:2023-07-01 17:03:08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社区的矫正人员要定期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报告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社区的矫正人员应该要及时的报告居住地的变更、家庭的重大变动,以及与对其矫正有不利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需要每个月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交病情复核报告。

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临外执行就是属于在外面进行执行刑法,这也是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对于判决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也必须要随时的进行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报道,而且执法人员也会对犯罪人员百行调查是否有做出犯法事情,再者就是地于教育;其目的必也是为了让犯罪人员早日的改过自新,重新的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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