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伤亡事故严重级别
时间:2023-06-02 16:35:08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经济损失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事故。

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

一、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而且比较混乱,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不同领域和行业都有不同的分级标准。

二、条例中对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而划分的,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而且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条例实施后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由于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等级,一些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执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消防、民航、铁路等领域。因此,针对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四、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对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分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作出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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