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属于短期自由刑,在剥夺自由刑的早期发展阶段,短期自由刑不占统治地位,当时受到报应观念的影响,严刑峻法更受到当时统治阶级的青睐。但是,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大力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这可以说是为短期自由刑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轻刑化的世界潮流提高了短期自由刑地位。但是,诸如像拘役这样的短期自由刑在实际执行中的缺陷也随之逐渐暴露出来了。
在我国,对拘役刑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的批评不断出现,归纳起来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羁押的期限比较长,就会导致许多判决一宣布就放人,根本进入不了实际执行的阶段,很难发挥拘役执行中的教育改造功能,进而影响到刑罚功能的发挥;
(2)即使是实际上执行了,拘役刑的执行期限很短,很难收到教育改造之功效;
(3)拘役的执行条件太差,再加上管教不力,犯人之间交叉感染,加深犯人主观恶性;
(4)判处短期自由刑和长期自由刑同样对犯罪人的前途产生影响,给犯罪人打上了犯罪的烙印;
(5)短期自由刑缺乏威慑力,难以收到一般预防的作用。此外,由于拘役刑的执行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公安机关,由于公安机关并非把执行作为其主要工作,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治安任务繁重,加上公安警力不足,根本无暇顾及这些被判拘役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情况,这样实际的执行效果就要大大打折扣。
因此,拘役刑执行改革问题就势在必行。我们认为,针对拘役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革设想,以期真正发挥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功效。
首先,从执行机关上进行改革。改变原来拘役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做法,而成立专门的执行机关,这样既可以保证拘役刑执行的效果,又符合执行主体单一化的世界刑罚执行的趋势。
其次,寻找替代措施。为了避免拘役刑执行中交叉感染的弊端,对于短期自由刑可以限制其真正的执行,寻找拘役刑执行的替代措施,从拘役刑的两个极端去考虑,首先对于重的可以再重,改为徒刑的执行,对于轻的,可以再轻,考虑适应附加刑中财产刑等。这一方面可以减少拘役刑执行中天然的弊端,另一方面符合刑罚轻轻重重的执行原则。
最后,改善拘役的执行方式。
全文8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