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到2020
时间:2023-08-04 14:35:35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0年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089元/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60%确定,最低不低于3134元/月。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5.58元,个人246.56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2.42元,个人1849.44元;

2、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2.4元,个人95.48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1.8元,个人465.36元;

3、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

(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46.236元;

4、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6.992元,个人免缴;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免缴;

5、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缴费金额:单位根据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个人免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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