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买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步骤状告开发商:
首先,筹备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发布的关于交付房屋的通知或者其它关联性文件,及任何能证实开发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
其次,可在下述文书——即律师函中体现出诉求,在尚未正式发起诉讼之前,请律师实际向开发商递送该通知书以催促其遵守交付房屋的义务或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接下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随附相关的证据资料,请求法院裁定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支付违约金。
然后,根据法院的安排积极参与庭审过程,提供证据,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
最后,耐心等待法院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后做出判决,若判决结果为开发商需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则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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