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的出资,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不破坏生产经营的原则,该出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当然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商议后达成一致,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那么需要经过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配偶才能取得该出资,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举个例子,甲乙系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甲系丙合伙企业合伙人,丙企业还有丁戊两名合伙人,若甲乙协商一致,将甲在丙企业的出资转让给已则需要经过丁戊同意后,已才能取得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成为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可以以相同的出资额相同的付款方式优先购买甲的股份。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丁戊返还甲的出资,然后按各自的出资比例重新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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