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
时间:2023-08-16 22:43:48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6.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以《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发卡行没有在《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盖章的,以《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载明的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原则,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第三人。

7.发卡行“信用卡中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8.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原则,追加发卡行为第三人。

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常见类型

1.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后,持卡人起诉要求赔偿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或发卡行(含具备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下同)要求按照约定偿还本息,持卡人以被盗刷为由拒绝偿还或偿还后要求发卡行承担损失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持卡人与发卡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收单机构等主体之间关于卡内资金损失如何承担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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