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的嫖资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嫖资会被公安机关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是不会退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狠裹活动,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3、依据本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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