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改造的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程序,获得减刑的途径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减刑裁定随时可以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都说明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是可以被纠正的。
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身份进行区分。实际上,相对于一般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原先占有的各种“资源”,往往更有机会通过立功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而其“立功机会”的获得也有可能是非法的,这样的“立功表现”不仅难以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诚意,还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不公现象。因此,只有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功情节进行严格的查证工作,并严格审查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合法性,才能真正发挥立功制度在主观上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客观上有效预防和惩处其他犯罪行为的双重功效。
罪犯在监狱怎么减刑
监狱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立功、检举等加以衡量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裁决。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时间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减刑一次。
(一)一般立功的情况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重大立功的情况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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