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遗失补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要求,核实所需资料后,予以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条件
要求遗失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先行登报申明作废,并按规定携带所需申请材料。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五、办理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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