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婚姻缔结伊始至一年间并无实质性的性行为发生而宣告离婚,其对方有权请求归还根据传统礼俗而支付的彩礼金额。
在此前提下,我国的法条明确规定了三类应该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况:
首先,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被视为无效);
其次,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能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之下;
最后,是在婚前支付彩礼却由此导致赠与方的经济上贫困窘境。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第二、三两项情形需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方可主张返还。
综上所述,若是满足上述所列的特定标准,即婚后不足一年且未经实质性夫妻生活便告结束的婚姻,离婚时依然可以依法主动主张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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