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1、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给予资助,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
2、门诊救助。普通疾病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乡镇民政申报备案。
3、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认需住院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保卡》和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二、医疗救助条件
1、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7、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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