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除非特别法律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点意味着,倘若借贷纠纷中的还款截止日期已经过去长达三年之久,若在此期间债权方并未积极向债务方提出相应的维权请求,则其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时效将自动结束,债权人在日后可能无法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在这三年间,债权方采取了合理的维权措施以催促债务履行,或者存在其他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特殊情况,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有可能被适当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若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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