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迟投标或拍卖;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权或者其他资产;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