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宣布了中国特色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建立。2001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与普通文艺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持一致。25年后不再需要申请延期。同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缩小了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范围。包括:(1)废除强制许可使用规则;(2)明确了软件合法拷贝所有者的权利,即只有安装权、备份拷贝权和使用中的修改权;(3)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新《条例》第十七条只规定:“为学习和研究软件所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则,以安装、展示、传输、存储等方式使用软件的,不得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应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软件保护制度,但由于专利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事实上,我国仍然依靠著作权法和软件法规相结合来保护软件
第二,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问题版权保护是目前保护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途径。由于使用著作权保护软件具有保护范围广、自动生效、程序简单等特点,大多数国家都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著作权法的框架,但在现行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下,主要问题是难以区分软件的概念和表达方式,因此强行使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不允许作者对作品的思想享有专有权,以避免作者的思想对作品的垄断,妨碍公众对作品思想的自由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工具性和实用性,即软件的功能。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程序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相同的思想,从而实现相同的功能。只要概念和结构相同,用不同高级语言编写的源代码就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如果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即源代码的形式,而不保护程序的功能、算法、结构、组织等思想内容,将给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带来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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