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3-05-07 20:33:35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我国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民营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设立,许多民营企业受到股东关系不和谐的困扰,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到处都是。就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而言,毕竟上市公司相对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高,监管力度相对较强,透明度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几乎处于无力保护、无力保护的边缘。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对促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将起到重大作用。当然,新《公司法》的许多规定还比较原则和粗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近期,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完善公司章程,为股东行使权利,保障权利的行使,建立各级法院审理相关公司法案件的操作规范。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参与权和经理选任权。可以说,股东的权益是建立在上述权利之上的。《公司法》不仅明确了股东的权利,而且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一定要注意,而不是只使用一般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身份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保存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和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注意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这是股东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大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对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作出决议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三是管理者的选择权和监督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任命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有代位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是股东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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