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人格权的特点
法人人格权的特点如下,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
1.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2.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
3.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
由于法人为一种社会组织,决定了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会给法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通常认为不会造成精神损害。
二、法人的人格权有哪些
在法人人格权概念下有以下权利类型: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
1.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2.法人名誉权。
3.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4.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升华。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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