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拒不履行探视权职责的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权力。然而,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相反,法院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拒不履行探视权职责的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权力。
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
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
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拒 不 履 行 探 视 权 职 责 的 处 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要求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而探视权是未成年人在被监护人保护下,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面的权利。
如果在监护人拒不履行探视权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法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正常接触,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那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探视权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权利,对于拒不履行探视权职责的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权力。然而,探望权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监护人拒不配合时,法院只能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问题时,应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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