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欠款未偿还完毕情况之下夫妇二人便打算把房产进行转让于女方名下,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故意转移财产,以躲避潜在债务的清偿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要求:倘若债务人选择通过放弃自身所享有的债权、放任其债权担保事宜、或是无私地将财产进行无偿转让,以此方式来处置财产权益,甚至是恶意地拖延其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话,债权人有权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不合理行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要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必须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如债务发生时的主观意愿、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以及债务本身的性质等等。
若被确认为恶意转移财产,那么这一房产转让行为就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房产也有可能会被用来抵消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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