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继续承担之前的债务了,对于之前的债务,在公司注销之前必须解决,不能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同样,公司拥有的债权可以继续持有,在注销之前叶可以转让或者抵扣债务,具体的可以根据公司要求和实际情况来。
一、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
1、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
(1)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2)企业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企业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该企业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企业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
(3)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2、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例外情况
有的企业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终止的情况,此时诉讼是否应继续进行,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企业变更为清算组织。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企业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企业法人,对原企业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企业的行为却不能否定原企业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2)在诉讼过程中企业终止又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较为复杂。在作为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或执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终止时,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执行,给予一定时间,如一个月,通知要求该企业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恢复诉讼,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织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申诉或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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