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四)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旅客在开门时确实做了详细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因开门造成的重伤或死亡,属于事故,旅客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旅客不履行职责,有过错的,可以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旅客因疏忽大意,不认真观察,打开车门时发生事故,将导致他人死亡,属于疏忽大意;造成重伤的对其他人,可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三,驾驶人停车位置不对,造成乘客开门撞死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但是,民事责任可以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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