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撞死女童逃逸
5月8日20时许,罗山县城关居民徐某骑自行车载其7岁的女儿在新区行政大道罗高东50米处时被一辆轿车追尾,其女儿当场死亡,徐某受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警方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并展开调查。
23时55分,楠杆镇居民况*忠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称5月8日当晚其驾驶豫SD8623号奇瑞轿车行至肇事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陈述的经过与现场基本吻合,警方当晚对况*忠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中,警方发现投案人与肇事司机特征不符;经进一步侦查,肇事司机系况*忠之子况守胜(男,35岁,系罗山县公安局民警)。
我局已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况守胜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肇事司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且有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依法将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丧葬费;
(二)死亡补偿费;
(三)医院抢救时发生的医药费;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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