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
“当投保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使本车乘客及被保险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机构依据此条例在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相应赔偿。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交强险仅为本车乘员以及被保险人之外遭受事故伤害的其他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也只是对于这些遭受意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费用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亦只会在其应尽的责任限额之内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实施。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所涉及到的各类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视为本条款中所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是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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